2021-04-30
“损失应当既包括相关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可得收益损失,也包括因参与非法集中导致资金无法清退或完全清退的部分损失。”王德怡提醒集资参与人,要注意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十分有限。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刑事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一旦案发往往受害人众多,案发后,相关司法机构能够控制和追讨的资金将远远不够全部集资参与人所投入的资金,因此能实际清退到位的资金比例不高,时间也比较漫长。部分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时,应当理性客观对待,注重事先防范,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司法追赃退赔上。国务院出台《条例》,已向非法集资参与人发出警示,有利于减少案发后相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实际运行效果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