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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际酒店回应被约谈:接受监督与指导!万豪、希尔顿等也有类似“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26-04-09 18:16:36 作者:记者 俞瑶 李海颜 来源:红星新闻

红星资本局4月9日消息,针对因会员条款设置排除中国法律管辖等问题被约谈一事,今日,红星资本局从洲际酒店获悉,洲际酒店集团高度重视并诚恳接受京津冀消协组织的监督与指导,“我们始终坚持将消费者权益置于首位”。

红星资本局梳理发现,除洲际酒店之外,万豪、希尔顿、凯悦等多家国际酒店集团均设置排除中国法律管辖、禁止集体诉讼相关条款。

对此,有律师指出,上述国际酒店集团会员条款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本质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通过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强制境外仲裁、禁止集体诉讼等,将中国消费者置于维权劣势,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求偿权与选择权等多项核心权利。

会员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洲际酒店回应:接受监督与指导

4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报称,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联合约谈洲际酒店,主要针对其在会员计划《洲际优悦会会员条款与附则》(以下简称“会员条款”)中,设置排除中国法律管辖、强制中国消费者赴境外仲裁、限制消费者集体维权权利、可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对使用商品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等多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其中,包括涉及会员计划相关的金钱赔偿等争议,需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放弃在法院申诉、行政诉讼等权利,且不得集体、团体、共同和代表诉讼。同时,会员条款强行规定其解释与执行适用美国乔治亚州法律,未纳入仲裁的争议亦只能向该州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问题,京津冀三地消协组织现场向洲际酒店国内运营方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出明确整改要求,限期对会员条款进行全面审查与修订,修改其中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强制境外仲裁、适用境外法律、单方过度免责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确保合同条款遵循公平原则。

4月9日,红星资本局采访洲际酒店,相关人员回应称,集团高度重视,并且诚恳接受京津冀消协组织的监督和指导,“我们始终坚持将消费者的权益置于首位”。image.png

图片来源:洲际会员条款截图

洲际酒店拥有大量用户,官方显示,洲际酒店的会员总数已‌超过1.6亿,旗下拥有、管理、出租或托管的酒店共计6963家,包括洲际酒店、丽晶酒店、六善酒店、皇冠假日酒店、华邑酒店等,遍布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万豪、希尔顿等也有类似条款

律师称: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等

除洲际酒店之外,红星资本局梳理发现,包括万豪、希尔顿、凯悦在内的国际酒店集团均设置类似排除中国法律管辖、禁止集体诉讼的条款。

具体来看,万豪的《常客计划细则及条款》明确,由常客计划或本计划规则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均应以个人方式解决而非集体诉讼方式,且应受美国马里兰州的法律管辖、据此解释并强制执行,不受其法律冲突规则的影响。由常客计划或本计划规则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诉讼,仅可向位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州立或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并受该等法院的专有审判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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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万豪《常客计划细则及条款》截图

《希尔顿荣誉客会适用条款》显示,相关条款根据美国纽约州相关法律予以解释并受其限制,但不适用任何因法律选择、法律规则或条款冲突而需适用的他州法律,且索赔不得以任何集体诉讼的形式进行。一旦加入希尔顿荣誉客会计划,即表明会员已同意所有诉讼程序都将在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的法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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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希尔顿荣誉客会适用条款》截图

《凯悦细则及条款》指出,本网站由凯悦在美国伊利诺斯州的办公场所管理和运营。本细则及条款以及因本细则及条款或使用本网站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端,在所有方面均受美国伊利诺斯州法律规管,并据此解释和强制执行,且不考虑法律冲突规则。由这些细则及条款引起的相关争议必须以个人名义单独提起诉讼,不得诉诸任何形式的集体、合并或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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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凯悦细则及条款》截图

4月9日,就相关条款规定,红星资本局分别致电万豪、希尔顿、凯悦。希尔顿工作人员回应称,相关条款以官网显示为准,产生纠纷需要到境外仲裁,具体可以根据条款咨询律师意见。凯悦工作人员表示,“已和相关部门确认核实,目前没有更多相关的信息可以分享”。万豪电话则无人接听。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悦指出,上述国际酒店集团会员条款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本质是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此类条款意味着中国消费者在境内消费时,被剥夺了适用中国法律、在境内维权的基本权利,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因此,此类格式条款的内容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属无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刚表示,上述酒店会员条款的本质,是由位居优势的酒店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相关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求偿权。排除消费者权益、强制境外仲裁等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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