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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怡律师: 打破非法期货交易不败的神话,以个案推动法制进步

发布时间:2022-05-20 00:18:46 作者:孙俊君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经济新闻网 2022-05-20 17:20:07  

  【 虚假“现货”交易,越整越多】

  自2009年以来,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逐渐涌现近多家地方性交易场所。这些交易场所通过架设网络交易平台,定制开发交易系统,发展会员单位招揽客户开户进行以黄金、白银、原油、沥青等为标的的合约交易,一度引发社会问题,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另一方面,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没有消失,交易场所的数量一度从几十家上升至上千家。上述交易场所中,部分交易场所以标准化合约方式组织集中交易,其交易性质具备明显的期货交易特征,而这些交易场所却依仗地方政法的不当庇护,游离于法律的监管之外,导致大量投资者误入交易陷阱。自2009年起,我国陆续有投资者在地方法院起诉上述交易平台。因该类类型较新,地方法院通常以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驳回了投资者的诉求。而受到欺诈的投资者人数越来越多,他们投诉维权时却经常遭遇相关部门踢皮球,民事起诉的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有些交易场所聘请的王牌律师更是在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创造了不败的记录。

  在这场投资者与交易场所的博弈中,涌现出一批专攻大宗商品现货交易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士。而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德怡律师,无疑是该领域最具有影响力且拥有胜诉案例最多的律师。王德怡律师作为中国期货交易纠纷案件领域的杰出专家,对此对该领域有着深度的研究以及丰富的经验,多例中小投资者在用尽自身救济手段或委托其他代理人失败后,委托王德怡律师向业内背景强大的交易场所及会员单位发起索赔。王德怡律师率领团队接手后已有六佰余件成功案例。

  【交易场所来头不小】

  网络电子盘交易之所以盛行,一是因为这些交易场所往往具有省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具有雄厚的背景和后台;二是这些交易场所往往是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达成了资金合作协议,投资者出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天然信任,绑定了交易银行卡。而中国的证券市场不成熟,期货交易市场更是在起步阶段,投资渠道不畅,这种情形下,一些深谙人性和赌性的人设计出网络电子盘交易,便迎合了市场的需求。

  因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参与网络电子交易产生亏损的投资者越来越多,甚至一度引发了国家级媒体的关注。2014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就专门揭露了“现货白银”交易骗局,但投资者进行的民事维权却没有一例维权胜诉的案件。投资者向新闻媒体曝光、向行政部门投诉,并不会给交易场所造成现实压力;部分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如果采取过激手段,甚至可能导致自身安全难以保障。只有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由法院定分止争,才是投资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捍卫的最后一道及防线。

  【了解交易细节,勤研法律,方能找到破解之门】

  王德怡律师原就职于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比较擅长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争议解决。由于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投资者越来越多,王德怡律师决定搞清该类型的每个细节:开户、营销、宣传、后台、前台、交易软件结构、资金清算等等,搞清每一个交易流程。王德怡律师以客户的名义开设了若干交易账号,并实际操作交易订单,体验投资者的每一步交易细节。为了解清楚期货交易的专业问题,他还亲自向中国期货之父常清教授请教,与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开了专家研讨会。因为只有了解行业特点,把法律吃透,才可能找到破解“现货”电子盘交易骗局的钥匙。

  为了避免律师执业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王德怡律师决定创办一家专精于金融期货领域的律师事务所。经多方筹备,王德怡律师组建了专业团队,2015年8月,王德怡律师在北京创办了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现货白银”第一案,确定行业标杆】

  2014年,王德怡律师代理一位投资者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现货白银交易场所,获得了国内法院的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实体判决。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首次在同类案件中厘清了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的认定标准,即应当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判定交易的效力。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包括以下6个要素:1.交易标的是否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2.公开交易,即对大价出售;3.集中交易;4.未来交付;5.以保证金(保证金的类型包括资金)做担保,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6.以对冲的方式完成交易。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包括以下2个判断要素:1.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2.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应同时符合上述实质和形式上的要件,方能构成期货交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例作为精选案例予以公布后,中国证监会亦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中国证监会表示:“本案对同类现货白银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之后,陆续有其他法院相继采纳了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更是提出了形式要件的4要素说,但均没有跳出海淀法院首例现货白银案的判断范围。

  【开创多地首例胜诉案件】

  2014年9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河南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河南恒鑫黄金交易平台[(2014)三民初字第00115号],经该地中院认定,涉案交易平台名为黄金交易,实为期货交易,应属无效。经审理,当地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赔1457万余元。该案是河南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涉及黄金期货交易平台的民事案件。

  2014年11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具有湖北省政府批准文件的湖北九汇贵金属平台,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投资者的诉讼主张。在该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分析了涉案的交易性质,确立了交易场所应当对手续费部分全额退赔、亏损部分承担七成的原则,确立了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该案后来被收录至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2辑,P149-158页),作为指导判例向社会公布。

  2015年3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具有湖北省政府批准文件的湖北九汇贵金属平台,取得了首例在在原告所在地胜诉的判例,该案公布后,引发了广泛的研究与讨论,有多位学者就该案撰写了学术论文。

  2015年7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具有陕西省经信委批文的陕西西北黄金交易中心,取得了陕西省内首例现货白银案的胜诉判例;后该案再审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确认的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和判赔比例;该判例推翻了2015年最高院在一起裁定中关于现货延期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表述。

  2015年12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四川内江法院起诉浙江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该交易市场系通过浙江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65家交易场所之一。王德怡律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取得对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的胜诉判决,该案也是四川省内的首例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的非法期货交易民事案件。

  2016年5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广西南宁起诉广西柯予贵金属交易平台,经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了涉案交易无效,这是广西法院首次在商品现货领域的非法期货交易案件中作出实体判决。

  2016年8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该交易所系通过广西清理整顿后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该案胜诉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该类案件中确定了非法期货交易案件认定的四要素说:1.交易对象是否为标准化合约;2.是否是保证金交易模式;3.对冲机制;4.是否通过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2017年6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重庆起诉浙江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经据理力争,取得胜诉判决,这是重庆地区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首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案件。

  之后,王德怡律师代理多位投资者取得了针对相关交易场所的首例胜诉判决,例如: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抚州海峡交易所、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天津矿产资源交易所、天津华尔金贵金属交易市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等。

  2021年7月,王德怡律师代理投资者在上海法院率先取得针对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的胜诉判决。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持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批文。经过近两年的审理,上海金融法院终审认定:案涉交易特征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等特征,并实行强行风险控制制度,不必有真实的实物交割,案涉交易均脱离现货交易。长江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质上组织了期货交易相关活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交易应属无效。长江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对于交易亏损部分,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系长江公司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其应当对林某的交易亏损承担主要责任。该案经上海金融法院甄选,被列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唐波评价称:“本案裁判结合期货交易的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等基本特征对案涉交易性质作出界定,明确了变相期货交易或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审理原则,并依法判决交易平台应向投资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展某诉陕西某黄金交易中心公司案】

  2013年9月4日,陕西某黄金交易中心公司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关于申请增项贵金属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请示》,称“借鉴天交所成功案例及现今电子商务业务蓬勃发展之机”,恳请陕西省工信厅批复同意其设立贵金属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在贵金属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在线报价,开展贵金属网上电子商务交易业务。2013年9月9日,该黄金公司获得陕西省工信厅的“同意”批复。该黄金公司架设交易平台,定制交易电子盘软件,招揽投资者展先生进行“现货白银”交易,其交易杠杆为50倍。展先生开户后,自行操作订单4200多笔,  在起诉之前,已发生亏损604589元,其所亏损的资金,由交易系统划分为加工费、仓息及盈亏等部分。在立案之后的诉讼期间,展先生仍然继续入金进行交易,发生亏损37000元。

  该案经当地法院一审、二审,均明确认定陕西某黄金公司经营的电子盘业务符合期货交易特征,对投资者在起诉之前产生的全部资金损失判决返还;但同时认定,由于该投资者在起诉之后仍然继续加大投资,过错在投资者本人,对该部分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某黄金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其交易行为已获得陕西省工信厅批复,且该公司属于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对其主体资格及其交易模式合法性提过质疑;其交易模式为电子商务的现货交易,属于投资性金银制品发售业务;其交易机制在交易模式、交易标的、交易特征等机制上与期货存在本质区别,要求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受理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根据2013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应当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从目的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从形式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一般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两项主要特征。其中,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根据黄金公司的交易规则,上述交易行为符合非法期货认定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而陕西省工信厅的批复文件并未就涉案交易是否属于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作出确认,不足以推翻法院的认定;因此,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某黄金公司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同时确认,原审判决关于投资者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即在起诉之前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在起诉之后若仍然继续入金交易,则该部分亏损将不予支持。

  而在此之前,地方法院审结的同类案件中,不乏投资者败诉的案例。比较典型的是甘肃投资者刘晓鸿状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天津镁富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989号再审裁定书,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是贵金属现货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不属于期货交易,不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刘晓鸿要求确认《客户协议书》无效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索要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裁决后,国内违规现货交易所均将该裁定内容作为其交易合法的法宝,在官网及各种大众媒体上正面宣传;在相关民事案件中,亦作为支持交易场所胜诉的案例提交给地方法院,令地方法院无所适从。因此,陕西某黄金公司与投资者展某之间的案件“是一个难得的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也是正本清源、廓清立场的一个机遇”,王德怡律师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代理意见中写道。

  根据判决书的记载,在该案中代表某黄金公司出庭的是律师曾经代表多个交易场所和会员单位出庭,并在多个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获得胜诉,在此之前尚无败诉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决中确定了以下规则:一、  “现货”交易若其交易机制符合期货交易特点,应当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裁决。这一结论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认定。二、在标准化合约的认定标准上采取了证监会2013-111号文的标准,明确将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排除在认定要件之外。之前有一些地方法院(南京、青岛、广州、天津等地)在标准化合约认定方面拒绝认可证监会的标准,从而判决投资者败诉。三、在赔偿计算方面,投资者起诉之前的本金损失应予全额返还,并不区分投资者款项的最终性质(手续费、库存费、盈亏);说明一些地方法院(如重庆、昆明、上海)按比例返还的判决是不恰当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无疑对地方法院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

  【典型案例二:投资者李某诉天津某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某贵金属交易所系国内“现货”交易所的龙头老大,鼎盛时期其每年的成交量达5万亿元人民币。但该交易所在制度设计上,将客户争议解决方式设定为仲裁,导致大量客户难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有投资者向王德怡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称在在该交易所产生亏损90余万元。王德怡律师接手案件后,经分析认定该案难以在天津地区胜诉,而只有案件在天津之外审理,才有可能排除当地不当干扰,获得司法公正。该案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济南法院获得胜诉判决。在该案判决中,当地法院吸纳了相同时期其他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观点和主张,全面回应了该交易所所的抗辩意见,对同类案件审理而言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该判决在业内引起不小轰动,给广大受欺诈的投资者带来了希望。

  【打破不败神话,以个案公平推动社会正义】

  针对商品现货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交易现象,王德怡律师认为:地方保护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现象不仅是大连、南京、天津等地方有,北京也有。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要扬长避短,尽量避开交易场所所在地司法的不当干预。“作为律师,应当精研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努力通过个案,改变某一领域的不法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文/孙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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