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兜底函”无效后,引发了市场对于安信信托应当承担的“受托人”责任界限方面的争论。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个案件中,安信信托赢得了官司,说明其有权按已签署的合同条款兑现收益权,但法院是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判决的,安信信托赢得并不体面。依法合规经营是上市公司从事相关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安信信托的法律合规部门显然没有把好风控关。如果安信信托与其他投资者在相关协议中也达成了类似的条款,则于投资者而言,上述条款同样存在无效的风险,投资者难以根据上述“保底条款”主张权利。在王德怡看来,我国法律关于投资风险应和收益成正比、禁止投资条款中保底保收益的规定是一贯的。近年来,信托领域“刚性兑付”早已多次被打破,其核心问题不是信息披露和风险告知充分性,而是应当作为一个交易的基本常识贯穿始终。